中国人寿〔2021〕终身寿险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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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享传家终身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享传家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享传家终身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一、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身故保险金额的3.5%自动增加。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的3.5%自动增加。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的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二、被保险人猝死;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因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分为三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转换年金权益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其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转换的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附则一、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