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22〕医疗保险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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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爱意康悦特定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爱意康悦特定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九十九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附加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为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每次在非医院药房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院外特定药品的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院外特定药品需同时满足以下约定条件:
(一) 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院外特定药品清单内的药品;
(二) 药品的使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三) 药品处方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
(四) 单次处方剂量不超过三十日,且相邻两次开具同一药品处方的时间间隔不短于二十日;
(五) 在非医院药房购买。
二、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且适用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并在保险期间内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
三、CAR-T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且适用 CAR-T 医学治疗,并在保险期间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CAR-T医学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 CAR-T医学治疗全血采集检查单开具后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CAR-T 医学治疗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CAR-T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CAR-T医学治疗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CAR-T医学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以及非医院药房发生的CAR-T医学治疗特定药品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接受 CAR-T医学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CAR-T医学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CAR-T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至CAR-T医学治疗结束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CAR-T 细胞回输结束次日起三十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CAR-T 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CAR-T 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一、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3,000,000元,其中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床位费限额为1500元/日。
二、给付比例
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各项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0%。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药品费用、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或CAR-T 医学治疗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本附加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八、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或接受未被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九、被保险人药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十、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申请未通过,或者在慈善赠药申请通过的情况下,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未领取慈善赠药而发生的药品费用;十一、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费用;十二、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费用;十三、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剂量超过三十日部分的药品费用;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六、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七、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十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及时告知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后,应及时告知本公司。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一) 保险单;
(二)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三) 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病理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或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
(四)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药品的处方原件等资料;
(五) 非医院药房出具的药品发票原件;
(六)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七)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八)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一) 保险单;
(二)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三) 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病理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或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
(四) 由本公司认可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特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结算凭证等相关资料;
(五)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六)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七)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CAR-T医学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一) 保险单;
(二)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三) 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病理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或相关检查报告原件等诊断依据);
(四)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CAR-T医学治疗特定药品处方原件、CAR-T医学治疗医疗费用结算凭证等资料;
(五) CAR-T医学治疗特定药品发票原件;
(六)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七)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八)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 除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续保的情形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二、主合同终止;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四、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五、被保险人身故;六、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本条第一种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因本条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附则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二条 释义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恶性肿瘤——重度: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
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ICD-10 与 ICD-O-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 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 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TNM分期: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
|
年龄<55岁 |
|
|
|
|
T |
N |
M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
年龄≥55岁 |
|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期 |
4b |
任何 |
0 |
ⅣB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期 |
4b |
任何 |
0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
|
ⅣA期 |
1~3a |
0/x |
0 |
ⅣB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医疗必需且合理:指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医疗服务。
符合通常惯例指医疗服务满足以下条件:
(1) 该服务满足医疗需要且根据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通行治疗方法;
(2) 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当地对类似情形治疗的常规费用,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伤害实施的类似治疗或服务。
医疗必需指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满足以下条件:
(1) 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合适且必须的、有医生处方的项目;
(2) 与治疗当地普遍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3) 非为了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4) 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
对是否医疗必需由本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如有更新、替代、补充的,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院外特定药品清单:指附表 1《院外特定药品清单》。本公司保留对《院外特定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院外特定药品清单》的更新将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chinalife.com)公示。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指附表2《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清单》中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特定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对应类型的治疗。本公司保留对《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清单》的更新将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chinalife.com)公示。
床位费:指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陪护人员病床、观察病房床位和家庭病床的费用。
膳食费:指在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医院专设或指定外包配餐的食堂或饮食单位所配送膳食的费用,且该费用须符合惯常标准,不包括住院期间购买的个人用品。
药品费:指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医院药房购买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医生诊疗服务费: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以及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护理费:指住院期间由专业护士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和专项护理费用。专业护士指在当地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职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
检查检验费:指由医生开具的、由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特定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与治疗直接相关的各种检查化验项目而发生的费用。
治疗费:指由医生或者专业护士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而发生的费用。
CAR-T 医学治疗:指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免疫疗法医学治疗,英文全称 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Cell Immunotherapy。CAR-T医学治疗主要包括全血采集、自体T细胞的分离及激活、CAR-T细胞的制备、
CAR-T细胞回输等。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CAR-T医学治疗:指使用附表3《CAR-T医学治疗特定药品清单》中的CAR-T医学治疗特定药品进行的CAR-T医学治疗。本公司保留对《CAR-T医学治疗特定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CAR-T 医学治疗特定药品清单》的更新将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chinalife.com)公示。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营养补充类药品:指防治营养缺乏病或控制营养过剩及预防某些慢性疾病的药品。
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指以调节人体免疫力为目的,使过高或过低的免疫功能调节到正常水平,可纠正异常免疫状态的药品。
预防类药品:指为预防疾病发生或减轻疾病的严重程度而采取的提前预防性应用的药品。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已交付保险费×(1-30%)×(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附表1:院外特定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1 |
阿美乐 |
阿美替尼 |
2 |
艾瑞卡 |
卡瑞利珠单抗 |
3 |
爱博新 |
哌柏西利 |
4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5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6 |
百泽安 |
替雷利珠单抗 |
7 |
达伯舒 |
信迪利单抗 |
8 |
达希纳 |
尼洛替尼 |
9 |
多泽润 |
达可替尼 |
10 |
福可维 |
安罗替尼 |
11 |
格列卫 |
伊马替尼 |
12 |
豪森昕福 |
氟马替尼 |
13 |
赫赛莱 |
恩美曲妥珠单抗 |
14 |
捷恪卫 |
芦可替尼 |
15 |
可瑞达 |
帕博利珠单抗 |
16 |
乐卫玛 |
仑伐替尼 |
17 |
利普卓 |
奥拉帕利 |
18 |
迈吉宁 |
曲美替尼 |
19 |
欧狄沃 |
纳武利尤单抗 |
20 |
瑞复美 |
来那度胺 |
21 |
泰菲乐 |
达拉非尼 |
22 |
泰瑞沙 |
奥希替尼 |
23 |
泰圣奇 |
阿替利珠单抗 |
24 |
拓益 |
特瑞普利单抗 |
25 |
则乐 |
尼拉帕利 |
26 |
兆珂 |
达雷妥尤单抗 |
27 |
爱谱沙 |
西达本胺 |
28 |
泰立沙 |
拉帕替尼 |
29 |
英飞凡 |
度伐利尤单抗 |
30 |
安圣莎 |
阿来替尼 |
31 |
艾瑞妮 |
吡咯替尼 |
32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 |
33 |
爱优特 |
呋喹替尼 |
34 |
亿珂 |
伊布替尼 |
35 |
佐博伏 |
维莫非尼 |
36 |
百汇泽 |
帕米帕利 |
37 |
逸沃 |
伊匹木单抗 |
38 |
凯洛斯 |
卡非佐米 |
39 |
爱必妥 |
西妥昔单抗 |
40 |
维全特 |
培唑帕尼 |
41 |
赞可达 |
塞瑞替尼 |
42 |
泽珂 |
阿比特龙 |
43 |
拜万戈 |
瑞戈非尼 |
44 |
赛可瑞 |
克唑替尼 |
45 |
恩莱瑞 |
伊沙佐米 |
46 |
泰欣生 |
尼妥珠单抗 |
47 |
恩度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
48 |
英立达 |
阿昔替尼 |
49 |
索坦 |
舒尼替尼 |
50 |
艾坦 |
阿帕替尼 |
51 |
施达赛 |
达沙替尼 |
52 |
吉泰瑞 |
阿法替尼 |
53 |
赫赛汀 |
曲妥珠单抗 |
54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 |
55 |
易瑞沙 |
吉非替尼 |
56 |
赛普汀 |
伊尼妥单抗 |
57 |
凯美纳 |
埃克替尼 |
58 |
特罗凯 |
厄洛替尼 |
59 |
擎乐 |
瑞派替尼 |
60 |
利卡汀 |
碘美妥昔单抗 |
61 |
泰吉华 |
阿伐替尼 |
62 |
普吉华 |
普拉替尼 |
63 |
苏泰达 |
索凡替尼 |
64 |
安加维 |
地舒单抗 |
65 |
康士得 |
比卡鲁胺 |
66 |
费蒙格 |
地加瑞克 |
67 |
宜诺凯 |
奥布替尼 |
68 |
释倍灵 |
普乐沙福 |
69 |
唯可来 |
维奈克拉 |
70 |
法舒克 |
拉布立海 |
71 |
安维汀 |
贝伐珠单抗 |
72 |
多吉美 |
索拉非尼 |
73 |
美罗华 |
利妥昔单抗 |
74 |
万珂 |
硼替佐米 |
75 |
贝美纳 |
恩沙替尼 |
76 |
安跃 |
泊马度胺 |
77 |
Folotyn |
普拉曲沙 |
78 |
安适利 |
维布妥昔单抗 |
79 |
贺俪安 |
奈拉替尼 |
80 |
艾瑞颐 |
氟唑帕利 |
81 |
倍利妥 |
贝林妥欧单抗 |
82 |
百悦泽 |
泽布替尼 |
83 |
芙仕得 |
氟维司群 |
84 |
适加坦 |
吉瑞替尼 |
85 |
诺倍戈 |
达罗他胺 |
86 |
艾弗沙 |
伏美替尼 |
87 |
海乐卫 |
艾立布林 |
88 |
唯择 |
阿贝西利 |
89 |
爱地希 |
维迪西妥单抗 |
90 |
泽普生 |
多纳非尼 |
注:
1.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2.药品社保分类应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确定,各地市在执行过程中可依据当地医保目录进行确定;
3.本公司保留对《院外特定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院外特定药品清单》的更新将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chinalife.com)公示。
附表2: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清单
序号 |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特定医疗机构 |
治疗类型 |
1 |
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 |
质子放射治疗、重离子放射治疗 |
2 |
甘肃武威肿瘤医院重离子中心 |
重离子放射治疗 |
注:
本公司保留对《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清单》的更新将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chinalife.com)公示。
附表3:
CAR-T医学治疗特定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1 |
奕凯达 |
阿基仑赛注射液 |
2 |
倍诺达 |
瑞基奥伦赛注射液 |
注:
1.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2.本公司保留对《CAR-T医学治疗特定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CAR-T医学治疗特定药品清单》的更新将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chinalife.com)公示。
国寿附加爱意康悦特定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十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