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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

保险特点

国寿鸿盛终身保险保险(分红型)不仅为您提供身故风险保障,还定期为您提供生存保险金,以满足您人生各方面的需要。同时,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为您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和灵活的红利处理方式,让您分享我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成果。

承保年龄

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保险利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缴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四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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