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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投保范围: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交费方式: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贵任: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贵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瞩、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十三、被保险人对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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