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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投保范围: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交费方式: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九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包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十三、被保险人对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五、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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