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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投保范围: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交费方式: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贵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未遵医瞩、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九、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它附属品,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十、被保险人的修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十一、被保险人对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十二、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十三、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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