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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2013版) 重大疾病种类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多个肢体缺失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深度昏迷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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